近日,福建省國資委黨委印發了《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該《規定》共14條,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進一步提出深化依法治國實踐。2016年11月,中辦、國辦專門印發了《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2017年7月,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印發《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
二、制定目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肩負著經營管理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的重要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只有切實承擔起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發揮“關鍵少數”引領帶動作用,才能有力推進企業依法經營規范管理、實現持續健康發展、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適用范圍。《規定》適用于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四、主要內容。《規定》第五至七條分別規定了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的主要職責;第八條至十條明確健全考核機制和開展定期檢查及專項督查;第十一條規定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職應當予以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