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所出資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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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事項 |
法定依據 |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12號令),《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3〕64號)、《關于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國資產權〔2006〕182號)等文件。 |
辦理條件 | 所出資企業 |
數量限制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辦理流程 | 1.提報申辦材料(申請文件中注明辦理人員和聯系電話); 2.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告知辦理結果。 |
法定期限 | 符合受理條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
承諾期限 | 符合受理條件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 |
申報材料 | 1、資產評估報告的核準,應報送材料: (1)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6)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7)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8)企業資產評估結果公示表; (9)評估機構信息庫抽簽結果表。 2、資產評估報告的備案,應報送材料: (1)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經濟行為批準情況,資產評估工作情況,評估基準日,資產評估賬面值和評估值,企業對評估報告審核情況的說明等; (2)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關單位批復文件以及企業董事會決議或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等; (4)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審核表; (5)中介機構信息庫抽簽結果表; (6)企業資產評估結果公示表; (7)評估所涉及的資產改制重組、產權流轉方案或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8)評估機構提交的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等)及其主要引用報告(包括審計報告、土地估價報告、礦業權評估報告等); (9)被評估資產權屬證明文件; (10)企業價值評估項目,需提供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無保留意見標準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對其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修正性用語,企業需提供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及承諾; (11)擬上市項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項目,評估基準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評估基準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其他經濟行為需提供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 (12)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事項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機關 |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責任部門 | 產權管理處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東大路73號1號樓 |
辦公時間 |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節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聯系電話 | 0591-87668809 |
監督電話 | 0591-87668802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